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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庆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海金鹏等人涉恶一案
2020-06-22
2020-06-22 19:17:00

  本网讯(赵薇玮)6月20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海金鹏等人涉恶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海金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以相应的罚金。

  兴庆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海金鹏自2014年刑满释放以来,以“固原老乡”的地缘关系为依托,以亲属关系为纽带,纠集被告人海东、高永录、冯岩、刘海军、柯才、海军、田晓东、李志龙,在银川市兴庆区清河南街、劳务市场一带及周边地区,多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等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步发展为以海金鹏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先后实施寻衅滋事犯罪3起,被告人李志龙、冯岩、高永录、安鹏飞还分别实施了故意伤害、盗窃、危险驾驶犯罪。

  兴庆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海金鹏、海东、高永录、冯岩、刘海军、柯才、海军、田晓东、李志龙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及所起的作用等,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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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杰
【稿件来源】:宁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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