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是:首页 -> 宁夏法院网 ->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银川市中院对雒治龙等人涉恶一案二审公开宣判
2020-04-02
2020-04-02 18:04:00

  本网讯(李刚)2020年3月31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雒治龙等18人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贩卖毒品罪、抢劫罪、盗窃罪一案通过远程视频进行二审公开宣判,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雒治龙、兰慧龙、马永治、吴广发纠集他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随意殴打他人,故意毁坏财物,致一人轻伤二级,造成财产损失7520元。2018年7月到9月期间,被告人雒治龙伙同他人多次在银川市金凤区、西夏区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活动。同时查明,被告人李建强、兰海云共同实施一起抢劫犯罪,被告人兰海云实施一起贩卖毒品犯罪、一起盗窃犯罪。

  金凤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雒治龙、兰慧龙、马永治、吴广发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及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雒治龙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七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罚金。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雒治龙等11人不服,提起上诉。

  银川中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回到首页】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编辑】:马杰
【稿件来源】:宁夏法院网
【编辑】:马杰
【来源】:宁夏法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大连中路309号 邮编:750004 诉讼服务热线:12368
技术支持:宁夏新传媒有限公司(宁夏新闻网)宁ICP备08100089号-1 宁公网安备64010402000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