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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占东犯受贿罪一案公开宣判
2020-04-01
2020-04-01 18:38:00

  

  本网讯(黄琼)2020年3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占东犯受贿罪一案宣判。

  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自2000年至2013年,被告人吴占东利用担任吴忠市利通区区委常委、中卫县县委书记、吴忠市市委常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自治区移民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89次非法收受人民币410万元。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占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41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系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吴占东在接受调查期间,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其在审查起诉期间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法对其从宽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吴占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吴占东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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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杰
【稿件来源】:宁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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