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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院规范网上立案和跨域立案服务
推进两个一站式建设 打通立案最后一公里
2019-11-15
2019-11-15 17:54:00

  本网讯(马 荣)11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立案的工作规范(试行)》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跨域立案服务的工作规范(试行)》(以下均简称《规范》),提升立案工作质量和效率,推进全区法院“两个一站式”建设,切实打通人民法院立案工作“最后一公里”。

  《规范》明确,网上立案是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通过宁夏法院网、“宁夏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提交立案申请及相关证据,人民法院依据立案的相关规定,予以立案的制度。适用于民事一审、二审、申请再审案件,行政一审、二审、申请再审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执行案件。跨域立案是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选择到就近的中、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立案申请,由管辖法院审核后,决定是否登记立案的制度。人民法院为当事人提起的一审民商事和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提供跨域立案服务。

  《规范》规定,适用立案登记制的网上立案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电子材料齐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登记立案,适宜通过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的,应当优先调解;对信息填写有误或者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通过网络、电话、邮寄、现场告知等方式一次性告知补正;对不符合相关法律及登记立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说明理由后,网上退回申请;情况较为复杂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7日内携带立案材料到人民法院立案窗口现场审查,逾期视为未起诉。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网上立案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确有特殊情况的,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对于已登记立案的网上立案申请,可以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立案庭于网上登记立案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审判业务庭。上级法院应当加强对下级法院网上立案工作的监督,对不及时办理网上立案申请、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补正内容等要求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规范》要求,全区各中、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诉讼服务场所设立跨域立案服务窗口,指定专人负责跨域立案服务,在醒目位置公布跨域立案服务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并配备相应的可实现跨域立案的仪器设备。作为协作法院时,要指定专人代为核对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手续和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代为核对起诉、自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代为接收起诉状、申请书、授权委托手续及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的原件。根据管辖法院即时做出的处理意见,接受管辖法院的委托,当场打印管辖法院《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直接送达当事人。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电子送达或者邮寄送达方式,并当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作为管辖法院时,应由专人实时办理跨域立案申请,在30分钟内对协作法院从信息系统推送的案件向协作法院进行反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管辖法院当场登记立案。管辖法院无法当场判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即时通过信息系统向协作法院反馈,告知当事人管辖法院将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当事人申请跨域立案的案件是可以通过诉前调解、人民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的纠纷,协作法院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诉前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跨域立案应坚持普惠均等、优质高效的标准,做到办理标准、硬件设施、服务用语、办理时限四个统一,当事人在全区任一家法院办理诉讼事项都能实现同一诉讼服务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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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杰
【稿件来源】:宁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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