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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院健全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科学定位职责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
2019-11-14
2019-11-14 19:53:00

  本网讯(马 荣)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健全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科学定位审判委员会职能,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

  《规则》包含六章共42条,对审判委员会的组织构成、主要职能、运行机制、保障和监督等内容予以规定。指出审判委员会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刑事、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会议,其组成人员应当超过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审判委员会委员可以参加不同的专业委员会会议。

  《规则》明确,审判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对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社会稳定等敏感案件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法律适用规则不明的新类型案件,拟判处死刑、宣告被告人无罪和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以及上级法院指令本院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拟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应当有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的意见,合议庭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客观全面反映案件事实、证据、当事人或者控辩双方的意见,列明需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法律适用问题、专业法官会议意见、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情况,有合议庭拟处理意见和理由。

  《规则》规定,审判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因故延期或临时召开由院长或受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决定。分管副院长应当出席所分管部门提请讨论案件和事项的会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其分管部门的案件或议题一般不安排上会研究讨论。审判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一般按照各自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的多数意见作出决定,少数委员的意见应当记录在卷。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列席,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其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

  《规则》强调,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合议庭或有关部门应当执行,除法律规定不公开的,决定及其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实行全程录音录像,按照保密要求进行管理,议题的提交、审核、讨论、决定等纳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实行全程留痕。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坚决维护和执行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公开发表或议论不符合审判委员会决议的意见,不得泄露上会案件的讨论决定等内容。其依法履职行为受法律保护,因依法履职遭受诬告陷害或者侮辱诽谤的,人民法院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澄清事实真相,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法干预、过问、插手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应当予以记录、通报,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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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杰
【稿件来源】:宁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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