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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中院出台《规定》12条措施优化营商环境
2019-08-28
2019-08-28 18:29:00

  本网讯(尤俊涛)为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营造公平有序竞争环境,奋力开创石嘴山“两个转变”新局面。近日,石嘴山中院出台《关于服务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从提高企业和企业家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出发,强调严格、公正、文明司法,慎用信用惩戒措施、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规定》本着谦抑、理性、平等的原则,依法规范诉讼保全和执行强制措施,制定十四条意见。对诉讼保全的范围、内容、审批程序及执行过程中的评估、拍卖、解封等作出明确要求。要求在裁量决定诉讼保全措施时,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可能造成的损害明显超过必要幅度、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应审慎采取保全措施。必须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的,应当尽量采取“软查封”的方式,能“活封”“活扣”的,尽量不“死封”“死扣”,让企业财产发挥最大使用价值。对一时履行生效裁判义务有困难的,尽量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协议,防止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生产经营陷入瘫痪。对有市场发展前景、产品技术附加值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依法采取债转股、执行和解等方式促使债权人、债务人达成共识,让企业获得发展机会。

  《规定》规范了正在生产经营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信用惩戒措施。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前,应当通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信用惩戒措施的,由执行局长审核后报分管副院长批准。依法区别企业与企业家的责任。

  《规定》要求,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对司法人员在采取诉讼保全、执行强制措施过程中违反法律、司法解释、法院工作纪律,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行为,由纪检监察室负责查处,对投诉或举保人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投诉人或举报人的,一律先停职依法接受调查。

  今年初,自治区高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促进企业家创新发展大力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意见》,在全区法院院长会议上,沙闻麟院长就作好有关工作提出要求。石嘴山中院先后组织“百名法官进企业”“送法进企业”“法企支部共建”等一系列法企联席活动,充分履行好法院在服务石嘴山振兴发展中的职责和义务,为企业发展和企业家成长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和服务。《规定》的制定与实施,切实增强服务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更好地延伸和发挥审判职能,提高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努力构建良好司法生态关系,打造“三地”法院石嘴山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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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杰
【稿件来源】:宁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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