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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州区法院实行民间借贷案件个税征收
2019-04-15
2019-04-15 21:30:00

  本网讯(马倩)日前,原州区法院与国家税务总局固原市原州区税务局联合签发了《关于联合征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实施意见》。这意味着凡是从2019年4月以后在原州区法院执行到位的民间借贷案件,将按照利息收入的3%缴纳增值税,20%缴纳个人所得税。

  原州区地处固原市辖区,经济发展相对较快,人口数量大。近年来,受经济形势的影响,民间借贷类执行案件数量猛增。2018年共受理各类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755件,申请标的额2.148亿元,执行到位金额7379.43万元。民间借贷行为易暗箱操作,高利贷、套路贷居多,因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民间纠纷、治安问题、刑事案件也纷繁复杂,滋生了很多社会矛盾,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也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

  为进一步加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利息收入税收的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的相关规定,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固原市原州区税务局对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利息收入征收税款进行联合征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将按照利息收入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按照利息收入的3%缴纳增值税。

  征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操作程序是,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发放利息前,通知当事人持《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涉税事项告知书》先行到固原市原州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足额缴纳利息收入相关税收,再凭税收完税凭证到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领取相关执行款项。若案件当事人拒绝缴纳税费,则由法院强制代扣后集中向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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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杰
【稿件来源】:宁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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