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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夏区法院对王桂香等十六名被告人涉恶案件一审宣判
2018-12-04
2018-12-04 18:22:00

  本网讯(祁帅)12月3日,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对王桂香等十六名被告人犯抢劫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窝藏罪涉恶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其中,被告人王桂香被判处十八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二千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四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十四名被告人被同时并处罚金。

  西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桂香等十六名被告人长期盘踞在银川火车站周边,假借接站或购票,将多名被害人骗至出租房后,以招嫖卖淫方式进行掩饰,窃取或抢劫被害人财物,事后对被害人跟踪威胁,迫使返程。王桂香等被告人长期对过站旅客实施侵害,大肆敛财,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恶劣。在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中,王桂香系首要分子,被告人孙印伟、高淑华、张全德等人积极参加犯罪集团。被告人戴东系王桂香之子,其明知王桂香等人进行犯罪活动,仍介绍犯罪集团成员与协警马某(已判刑)相识,由马某负责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法律打击。西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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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杰
【稿件来源】:宁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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