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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通区法院首次适用“职业禁止”加大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2018-10-19
2018-10-19 16:57:00

  本网讯(高小丹)近日,利通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被告人张某猥亵儿童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同时判处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不得从事教授架子鼓等与教育相关职业。

  被告人张某系某琴行的架子鼓老师,在教授架子鼓的过程中对被害人(6周岁)实施了猥亵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职业禁止规定, 对于因利用职业便利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禁止其在三年至五年内从事相关职业。在本案中,为防止被告人可能再次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本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对其判处主刑的同时,禁止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从事教授架子鼓等与教育相关职业。

  此为“职业禁止”条款在本院判决中的首次适用,判决剥夺被告人在一段时间内的特定职业从事权,能加强对罪犯的改造效果,使其即使再有犯意也不敢越雷池一步,不仅能有效打击犯罪,更彰显了维护社会稳定的刑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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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杰
【稿件来源】:宁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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