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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德县法院开庭审理首例涉恶案件
全程直播并当庭宣判
2018-08-09
2018-08-09 09:52:00

  

隆德法院开庭审理首例涉恶案件

  本网讯(杨金强 范昕)8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宁夏法院2018年首例恶势力性质犯罪案件,陶某某、曹某等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该案全程同步直播,被告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政各部门负责人及各界群众等200余人到场旁听了庭审。

  隆德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陶某某、曹某、米某甲、刘某、冯某某、米某乙、米某丙、王某某、吴某酒后纠集在一起,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狠、无事生非,任意打砸、损毁、强拿硬要德汇音乐会所内物品,造成德汇音乐会所物品损失8935元,情节严重。打砸后不但不赔钱,还以暴力相威胁,让德汇音乐会所工作人员为其打了28000元的收条。另经庭审查明,被告人陶某某、曹某、米某某、刘某、冯某某5人自2015年10月25日以来长期纠集在一起,有分有合多次在隆德县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实施故意损坏财物、故意殴打伤害他人、消费后不付帐,恶意签单、逃单等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

  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具体案件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等发表了意见。庭审结束后,隆德县法院立即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定罪量刑事宜,并当庭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曹某等9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追究9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曹某、米某某、刘某、冯某某5人聚众扰乱生产、经营等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构成恶势力犯罪行为,应从重予以惩处。据此,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刘某、米某甲、冯某某、米某乙、米某丙、王某某、吴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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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杰
【稿件来源】:宁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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