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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金发等人涉黑案二审公开宣判
2018-08-06
2018-08-06 11:50:00

  本网讯(田进贤) 8月3日,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郭金发等52人涉黑上诉一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社会各界群众、上诉人亲属等参加了旁听。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郭金发拉拢被告人白明涛、马亮、杨东发等多人逐步形成了以郭金发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在吴忠市利通区及周边地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先后实施寻衅滋事17起;聚众赌博80余场次,参赌人数1580余人次,赌资达1210万余元,抽头渔利162万余元;非法拘禁1起1人。法院认为,被告人郭金发伙同多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众多,分工明确,成员固定,经常性通过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大经济利益,通过在娱乐场所强制消费、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吴忠市利通区及周边地区娱乐行业产生重大影响;为逃避司法机关打击,对被害人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其不敢报案;指使组织成员插手劳务工资纠纷、滋扰餐饮店正常营业、砸毁休闲会所门面,迫使其停业,对当地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和群众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郭金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窝藏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被告人马亮、赵兵、杨东发等12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判处十一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其他3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个月至拘役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宣判后,被告人郭金发、马亮、赵兵、杨东发等13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吴忠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郭金发等52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窝藏罪、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郭金发等13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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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杰
【稿件来源】:宁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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